申請校外服務學習須知 103.10

 

(一)進行校外服務學習之前一週(最遲為前一天),請先由學校首頁右下方「後甲12年國教服務學習網站」連結,自行下載「校外服務學習申請表」,填妥各項內容,並由家長同意簽章後,送回學務處活動組申請。

(二)欲申請服務學習之單位機構,以教育局許可者為限(可至學校首頁最新消息搜尋「服務學習」後連結即可查詢)。未列於教育局公告之許可機構名單內,恕無法採計服務學習時數。

(三)待活動組審核許可之後,方可至校外進行服務學習。

(四)完成校外服務學習後,請自行將服務內容與時數等相關資料填寫於志工護照,再拿志工護照及服務機構所核發之時數證明與校外服務學習申請表,由班級學術股長統一送至學務處活動組登錄,所有程序才算完成。

(五)未依照上述程序進行申請、服務、登錄者,將無法採計服務學習時數,請自行承擔結果。

(六)請同學詳細閱讀上述內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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